陈启松随之汇报了案件存在的疑点“各位领导,经审查,本案存在以下疑点:一是按照吴大勇的供述,他不可能在案发时从上马村赶到案发现场。吴大勇关于离开上马村时间的供述是一个孤证,有证人看到吴大勇离开上马村,但鉴于时代的局限性,没有随身携带钟表,都不知道准确时间。鉴于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就存在证据采信的问题,如果不采信该部分的供述,其他部分是否要采信?只采信能证明有罪部分不采信能证明无罪部分,是不是违背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二是血型鉴定书,同样受制于时代,当年还没有DNA鉴定,血型鉴定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侦查卷卷宗一共有三份鉴定书,其中两份鉴定书鉴定精液血型是O型,一份鉴定书鉴定为A型。庭审中辩护律师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检察院发表的出庭意见说新的鉴定书是为了纠正之前的鉴定。我认为这是有逻辑问题的,鉴定书不存在上下级关系,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书证明等级是一样的,不存在上一级鉴定书可以取代乃至纠正下一级鉴定书的情况,采信某一份鉴定书必须有合理的解释。侦查卷虽有三份鉴定书,但第二份和第三份鉴定书的鉴定机构是同一个机构,两份鉴定书可以视作一份鉴定。现在存在两份鉴定书相互矛盾的情况,在没有第三份证据佐证情况下,采信第二份鉴定书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故而,我认为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应采信。
三是吴大勇没有指认出现场,就这个事我特地询问了当时的承办人也就是现在宜州市警察局副局长的唐晓华,他说当时因特殊原因,辨认地点是错的,为了不让问题直接暴露,甚至没有做辨认笔录附卷。凶手在认罪后连凶案现场都辨认错了,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最后,当时的报案人叫王儒浩,现在是顺平村村长,他有另一个身份,案发时是宜州市警察局联防人员,这也是本案最大疑点,当年宜州市公安局也没有找王儒浩做一份笔录。我电话询问了唐晓华,唐晓华解释的是王儒浩报警后,是准备找他做一份笔录,但王儒浩说他参与了案件办理,是办案人员,不应该做笔录。当时办案人员中竟没有一个人觉得他这么说有何不妥,纷纷默认不给他做笔录这个事实。”
“你说到王儒浩是一个疑点,是什么疑点?想说明什么?”会议室另一位领导问道,陈启松知道这位领导,他叫王新利,是以前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庭长,前几年调到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现在已临近退休。至于调到检察院的原因,陈启松略有耳闻,脾气太倔,十头牛都拉不回;护犊子,犊子都被纪委找上门还要护。
“我们见过王儒浩,他说案发时在外地打工,他也带我们到过案发现场,他说知晓案发现场的位置是听别人说的。就是说,他骗了我们两次,既隐瞒了案发时在警察局工作的经历,又隐瞒了他不是听别人说才知晓王儒浩指认的现场。”一口气说的有点多,陈启松打开摆在桌子上的杯子,喝了一口水,接着说道“因为没有做笔录,不知道案发时王儒浩为何在那个地方出现,也不知道王儒浩当天的行踪。这是当年侦查的漏洞,这个漏洞恰恰反映王儒浩不作笔录并非出于是什么参与了办案,这是他的借口,实际是他不想做笔录,作为联防人员,已经见识过那个年代的刑讯逼供,担心做笔录会露出马脚。”
“马脚?你指的是什么马脚?”王新利将手中的笔往桌子上一扔,双手交叉在胸前,身子往后一靠,背靠在椅子上,这个姿势表达了对陈启松推测的不满。
“案发时是夏末,摘茶工作已接近尾声,案发现场人迹罕至,很少会有人专门到那去,除非路过。虽没有直接证据,但不能排除发现尸体的人就是凶手的可能性。”陈启松咬咬牙说出了自己最大的推测。参会的人听到这句话,一阵唏嘘,互相左右看看,小声的讨论了起来,王新利没有让讨论的声音变得热烈“你怀疑王儒浩是凶手?”
“他是否是凶手,需要血液鉴定及其他证据才能认定,我也并不没有说他是凶手。今天向各位领导汇报的是本案有诸多疑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定罪量刑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我倾向于认为吴大勇无罪。”陈启松说完会场一片沉默,这次连小声的议论声都没有出现。
见会场静悄悄,参会的人各怀鬼胎、心思各异,刘廉利接过了话“杨主任为了这个案件费了不少心,又是实地走访、又是询问当年办案人员,也多次向我汇报,确实做了不少工作,工作态度值得肯定。从现有的证据看,案件确实充满各种疑点,按照现在的证据标准,肯定是不能起诉的。案件当年不仅诉了还判了,现在也不好说错。但在当年的社会环境下,强奸致人死亡加侮辱尸体才判死缓,按以前的说法叫刀下留人,说明当时承办案件的人对证据方面恐怕心里也没底。这个案件距离现在时间确实太长了,警方的承办人蔡正辉去年去世的,法院的法官也在前年患癌症去世,检察院的原承办人早在十几年前就出车祸去世了,现在想查证原先的承办人当年是怎么想的以及最后怎么达成判处死缓共识的,肯定是不可能了。在不知道他们当年是怎么考虑的情况下,也只能就案件论案件,既然这个时间段申诉到我们这,我建议还是用现在证据标准认定这个案件。我基本同意承办人意见。”
“还有一个问题,你刚说王儒浩辨认现场有问题,当时是谁带他去辨认的?”刘廉利说完,王新利立马接话道。
“没有辨认笔录,我也不清楚,根据唐晓华所说,他和蔡正辉都没去,是一个没有参办案件的人带的队。”陈启松也很好奇,带队的人仿佛人间蒸发一样,侦查内卷都查不到信息。
“吴大勇在服刑期间有没有申诉?”陈启松回答完后,会场再次陷入寂静,见没有人再提问,一把手终于开口说话,提出了他的问题。
“没有,这也是案件很奇怪的地方,如果吴大勇是无辜的,按理说他在服刑时肯定会申诉。”这个问题不仅一把手,刘廉利、陈启松也都很好奇,陈启松也遗憾询问时没有问到这个问题。如果专门为了这个与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没有关系的问题,专门喊吴大勇过来一趟或者亲自去问,意义也不大。
“有没有一种可能?吴大勇曾经被刑讯逼供过,所以他对所有的司法机关都不相信?不敢在监狱服刑期间申诉,是害怕被打击报复?”王新利猜测到,他转向陈启松问道“你问过吴大勇这个问题吗?他怎么说?”
“问过,吴大勇的回答和您的猜测大致相同,他说他怕被打击报复,他坚信会有出狱的一天”。没问归没问,领导问起来,那必然是问过了,而且答案和领导的猜测必须要一致,不然怎么体现自己的工作态度与领导的能力水平?
“其实我还有一个不太靠谱的猜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国家赔偿标准,被非法羁押一天要补偿468元,补偿金额以公布之日起计算。国家赔偿标准又逐年在提高,一天赔偿468元,一个月就是一万多元,吴大勇出狱后干嘛都挣不到这么多。所以我猜测吴大勇明知自己冤枉,故意等到刑期届满才申诉,这样他差不多一次性可以获得500多万元国家赔偿。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猜测,不代表他的真实想法。”
“有人会为了钱而失去自由吗?不是有首诗叫‘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嘛,这自由可是比生命都高呢。”另一位参会的人员质疑道,这位参会者是一名女性,平时酷爱阅读古诗文。
“这其实是我的个人猜测,不得当真。”陈启松讪笑了两声,掩饰内心的尴尬,这其实是他内心最真实的想法,作为一个男人,他比女人更懂男人。
“将两种可能性结合在一起,恐怕才是吴大勇的真实想法,最开始他慑于被报复,不敢申诉,后来习惯了监狱里的生活。他一个杀人犯,也没什么人敢欺负他,估计在里面日子过的还可以,时间一长,慢慢的就不愿意出来了。他们在里面也学法律,不知道从哪学到了国家赔偿的知识点,更坚定了不申诉的想法,直到出狱。”刘廉利汇总了两种意见,做出了总结性猜测。
“这些都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现在的问题是大家觉的吴大勇到底有没有罪?如果没有,案件下一步该怎么处理?”一把手用笔敲了敲桌子,沉声问道。
会议室两两交头接耳,开始小声的讨论着,一把手沉下气,又将陈启松的审查报告仔仔细细从头到尾读了一遍,提出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案件被推翻,国家赔偿的钱谁出?”
“根据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拘留期间的钱由警方出,逮捕至判决期间由检察院出,判决之后由法院出。大致算了一下,案件从逮捕到一审判决,期间是6个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赔偿标准,案件被推翻的话,需要赔偿8万多,不到9万块。”陈启松本想将这块写在审查报告中,但参会人员对钱都比较敏感,在没有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再审意见前,没有必要将如此晦气的东西写进审查报告。不写进报告,案件尚有争议,一点写进去,大概率都会认为吴大勇有罪。
“大家还有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各自谈谈自己的看法吧?刘检察长,你先说说,刚听你的意思,是不是也认为吴大勇无罪?”
“不能说吴大勇无罪,只能说认定他有罪的证据存在疑点,不能证明他有罪,换三十年前,还可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补充完善证据,这种情况现在肯定是不行了。我个人意见还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吴大勇无罪,是证据不足的无罪,不是法定无罪。”作为分管副检察长,刘廉利首先表态,发表个人意见。
“我同意有罪,说说我的看法吧。一是吴大勇的供述完整、清晰,特别是案件的细节,比如抽动了几分钟这种,不是参与的人肯定是没法知道的,警方连编都编不出来。二是吴大勇在监狱期间一直没有申诉,这不符合常人逻辑,刚才大家也猜测吴大勇没有申诉的可能性,但都是站在他无罪的角度考虑。如果他有罪呢?他肯定不会申诉。三是杨主任虽然发现了案件很多逻辑问题,但都是证据瑕疵,比如吴大勇赶不到现场,你在审查报告摘抄的笔录显示吴大勇用的是‘九点多’,这就很有弹性了,甚至这个九点多都是可能是他自己的推测,不采信这个证据并不存在不妥。又比如鉴定书的问题,承办人认为第二份和第三份鉴定书其实是一份鉴定书,这个我是极其不赞同的,我刚才也调取了原始电子卷宗看了一下,卷宗上两份鉴定书的鉴定人并不是同一个人,且都有鉴定人的签字,这是独立鉴定人出具的独立鉴定报告。即便属于同一机构,也不能说是同一份鉴定书,举个例子,现在这个案件杨主任认为无罪,我认为有罪,难道因为我们都是检察院的人,就说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王新利说完清了清嗓子,看了看一把手的方向,看一把手没有表达,表情也看不出变化,继续说道。